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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调拨固定资产无须视同销售吗
摘要:总分机构调拨固定资产无须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阁发【1998】137号):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
总分机构调拨固定资产无须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阁发【1998】137号):
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作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调拨的机器设备如果用于生产使用,而不是用于销售,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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