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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各户洽谈一笔交易 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 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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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各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