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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7年1月25日以其拥有的一项非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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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7年1月25日以其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符合免税条件)与乙公司生产的一批商品进行交换。交换日,甲公司换出非专利技术的成本为80万元,累计摊销为15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换入商品的账面成本为72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甲公司将其作为存货核算;甲公司另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补价15万元。假定该交换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换入的存货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65
B.50
C.115
D.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