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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 监察机关经过调查 审理 决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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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审理,决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A.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B.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C.印发政务处分决定
D.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E.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F.将政务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公职人员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