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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信用证指示不明确 不完整

2022-08-11 22:23:15 问答库 阅读 19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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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信用证指示不明确,不完整

参考答案

分析
该案的争议源于信用证条款的不完整、不明确,在开证行开列的信用证中,开证行对产地的要求为E.E.C.Countries,而并未具体要求哪一国。在此情况下,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中涉及产地一栏时既可笼统表示为欧共体国家,也可具体指明某一特定国家(只要该国是欧共体成员国即可)。倘若开证行认为不符合其规定,它应在开证时将产地国予以明确表示。
《UCP 600》规定: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以及修改书本身必须完整、明确。
既然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指示不明确,它将自己承受此后果。故在此案中开证行的拒付是不成立的。启示
1.作为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必须完整、明确。
2.议付行在收到不明确、不完整的指示时,应及时与对方联系,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受益人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行事。对于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千万别画蛇添足。在本案中既然商业发票中不必显示产地,虽然商业发票中显示产地是许多国家的习惯做法,但为避免麻烦也不应该出现原产地。

考点:信用证,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