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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托收指示书记载不详受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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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托收指示书记载不详受损案
参考答案
分析
本案例中,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由于单据及托收指示书上的付款人地址不详导致损失惨重。托收业务中,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须向托收行提交托收申请书;托收行委托代收行代收票款要签发托收指示书,代收行按照托收行在托收指示书中的指示行事。所以,托收申请书和托收指示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楚。若因托收申请书指示有误或指示不完全、不明确等造成托收延误或损失将由委托人承担。若因托收指示书指示有误或指示不完全、不明确等造成托收延误或损失将由托收行承担。本案中指示书提供的付款人地址不详,造成代收行无法向付款人承兑交单,使付款人不能及时提货造成的损失,代收行是不负任何责任的。此外,本案例中委托人3月15日向托收行办理D/A 20天到期的托收手续,一直到4月25日买方来电称未收到有关托收单据才发现问题,很显然在出口业务和应收账款管理上存在严重的问题。启示
1.作为托收业务的委托人,出口商在制作单据和填写托收申请书时必须严格谨慎,保证内容完整、明确。这是顺利收取托收款项的基本前提。
2.作为托收行,尽管按照托收申请书来缮制托收指示书本身不存在过错。但是,从专业银行的角度出发,在接受托收申请时,应该严格为客户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客户提出。只有通过提供更专业和周到的服务来避免客户不必要的损失,银行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
3.作为出口商,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口业务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办理托收业务寄出单据后及时与进口商沟通,使对方了解托收进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此外,及时了解应收账款到期和回收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和银行及进口商沟通。